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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交管〔2015〕134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交通管理局、处:

    近年来,随着群众生活条件不断改善,自驾旅居车(俗称“房车”)出游逐步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式,但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也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、受阻等问题。个别地方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“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”的规定为依据,禁止旅居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;部分地方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,出台了限制挂车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、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,将旅居挂车一并纳入限行车种。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31号)有关要求,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,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,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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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、运载质量、行驶路线、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,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“全挂拖斗车”的定义概念,抓紧纠正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规定限制旅居挂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错误做法;同时,要按照区别对待、分类管理的原则,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,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旅居挂车通行需求,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、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,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。

    各地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局。


  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

    2015年4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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